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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加強藝術與人文欣賞教學實施原則

 

98年6月12日台國(二)字第0980089017C號令訂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之欣賞教學,培養學生藝術知能,鼓勵其積極參與藝文活動,提升藝術鑑賞能力,陶冶生活情趣,特訂定本原則。

 

二、教學目標:

(一)鑑賞與理解:使每位學生能透過審美及鑑賞活動,體認各種藝術價值、風格及其文化脈絡,認識多元藝術行業、珍視藝術文物及作品、尊重及瞭解藝術創作,豐富生活及心靈。

(二)參與與運用:使每位學生能理解藝術與生活之關聯,欣賞各類型藝術展演活動,對環境知覺增加,能身體力行實踐於生活中,並熱忱參與多元文化藝術活動。

 

三、辦理次數:每學期以至少辦理一次為原則。

 

四、教學策略:

(一)國民中小學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課程須應正常化教學,課程中宜加強欣賞教學。

(二)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期間能親自參與、欣賞、聆聽一場次至三場次有關視覺藝術、音樂、表演藝術等方面之演出或相關活動。

 (三)學校師生共同營造校園藝術環境,鼓勵學校師生發表藝文成果展演活動,增加藝術氣息,以達境教功能。

 

五、教學活動:除依學習領域能力指標設計教學外,並可採下列方式設計:

  (一)校內欣賞:除由學校師生發表藝文成果展演活動外,亦可結合「國民中小學藝術與人文教學深耕」方案,邀請國內(外)藝術家(團體)到校進行演出及展覽,提供師生就近欣賞機會。

(二)校外欣賞:結合「國民中小學校外教學資源整合及獎勵支持系統」,鼓勵國民中小學師生赴具有藝文性質場所(中心)參觀、展演或辦理教學,其方式如下:

1.結合具有藝術性質機構資源進行,如故宮博物院、科學工藝、美術館、博物館、音樂廳、戲劇廳、臺灣藝術教育館、地方藝文中心等,以增加學習體驗。

2.整合走讀臺灣鄉鎮文史百科(含鄉鎮歷史、地方人物、古蹟、地方產業、景點、動植物、地形、地質等主題)、教育部「在地遊學-發現台灣」一○○條遊學路線資源(含地方政府、學校、館所、社區或地方文史資源)及獲補助之活化校園空間暨發展特色學校,透過城鄉校際交流,以強化認識臺灣文化藝術。

3.結合地方耆老、地方文史工作者或適當解說人員,編排深度知性學習之旅,了解地方特色之傳統民俗藝術與文化,以培養愛鄉愛土情懷。

4.配合各縣市政府文化主管機關(單位)辦理年度系列計畫活動,安排縣內學校學生參與。

 

六、教學實施:

(一)藝文展演之內容應適合學生程度與身心發展情況,必要時於演出前辦理討會或說明會,並依需要培訓種子教師,讓教師們了解展演內容、曲目、作者(編劇者)之生平及背景等相關資料,以便教導學生。

(二)安排學生觀賞藝文團體演練情形。

(三)依教學活動設計內容,蒐集相關資料,編印學習單或學習手冊,提供學生使用。

(四)教師應指導學生運用學習單或學習手冊,或適時列入假日、寒暑假回家作業,依教目標就學生學習表現進行評量,以達教學目標。

(五)學習結束後,教師宜結合校內課程,指導學生發表學習心得,並與別人分享。

(六)教導學生在觀賞藝術展演活動時,展現應有的秩序與態度。

 

七、行政措施:辦理校內(外)欣賞教學,視為學校課程,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校內業務分工,宜請就可運用之人力進行任務編組,必要時可邀請家長共同研討,並依有關規定做有系統及邏輯性之規劃及處理,自定標準作業流程(SOP)切實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以為遵循。

(二)辦理前應考量節令氣候、展演場地規模及教學資源等,結合課程設計及學習主題研擬周妥實施計畫,並將其列入學校課程計畫,送主管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三)如有膳食、住宿及利用活動場所等情事應特別注意安全,對於交通狀況、環境衛生、公共安全等應予留意,並使用具合格建築使用執照、營利事業證等,如須租用交通工具,應依本部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擬訂具體作為,落實辦理,以確保教學活動安全。

(四)事先查詢活動地區醫療服務及求救管道,如至學校外或所屬直轄市、縣(市)以外之地區活動,宜有護理人員隨行,人手不足者,可商請具護理經驗、專長家長或志工協助,並備妥急救藥品。

(五)除學校隨隊教師外,應鼓勵家長或志工積極參與,於活動前確實了解其行程、路線及內容,俾便協助。

(六)由學校視活動地點、路線及安全狀況,自行評估辦理行前勘查場所(中心)。

(七)學校得視需要另行投保必要之平安保險。

(八)活動前應通知家長、學生,如有疾病、身體孱弱或其他原因,得依程序請假,不得強迫參加。學校對因故未能參加之學生,應做妥適安排,不得拒絕。

 

八、注意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原則所定教學活動時,對於著作權應予重視及釐清,遵守相關規定。就配合課程且適合國民中小學學生可觀看之相關教學內容,其取得著作財產權或授權者,得建置於網站上,供隨時運用。

(二)辦理教學時,活動前應隨時注意展演場地(中心)天候及環境變化,如因天候等因素致舉辦活動可能發生狀況時,應即採取應變措施,取消活動、延期舉辦,或迅速與學校及相關單位連繫,尋求必要協助。

(三)辦理展演活動時,應遵守活動場所之規定、注意安全、緊急應變措施、緊急聯絡電話及其他等事項。

 

九、檢討改進:學習結束後,得視活動情形召開檢討會,檢討本次活動優、缺點、改進意見及建議事項,做為爾後辦理參考。

 

十、本原則未規定者,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訂定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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